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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发展和管理

张雄艺术网 http://www.zxart.cn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收藏快报 作者:李宇翔

摘要: 在加大力度管控文物商品流通市场内经营活动的同时,加强对文物流通的规范管理、遏制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原标题:试论我国文物商品流通市场发展和管理


曾经是民间旧货市场的后海荷花市场


曾经是民间旧货市场的后海荷花市场


摩肩接踵的北京报国寺收藏品市场


摩肩接踵的北京报国寺收藏品市场


人头攒动的潘家园旧货市场内部


人头攒动的潘家园旧货市场内部


 肩负起活跃大众文化生活之任务的北京古玩城


 肩负起活跃大众文化生活之任务的北京古玩城


一、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发展背景


1.民间收藏及文物商品流通的繁荣发展


改革开放,谱写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新篇章。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兴趣和爱好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民间收藏也迎来了灿烂的春天,大多数的人们从了解收藏品的经济价值人手,继而了解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而单一的文物经营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对文物收藏、鉴赏、转让、交换等方面的需求,民间收藏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的。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文物流通市场的复兴最初是以一种自发的形态出现的。随着普通百姓对文物收藏品需求的增加,一些“鬼市”“晓市”和邮局门前的交流交换场所在各大城市自发行成。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文物流通市场的内外环境和需求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内私人收藏文物和国际市场对中国文物艺术品的需求增长,使部分城市的旧货市场开始承担民间藏品的交流交易功能。北京地区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外籍人士和港澳同胞了解中国的窗口,贸易政策和商品经济较为活跃,因此在外籍人士活动频繁的鼓楼、后海和一些涉外宾馆、旅游景点等场所,逐渐出现了相对集中的私营旧工艺品摊位、店面。由此可见,民间文物流通市场的发展壮大,在为民间收藏交易提供了活动场所的同时,也符合了相应的社会需求。


2.文物商品流通的整体情况


改革开放初期,按照“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的原则,确立了国有文物商店负责统一收购流散文物的管理体制。1981年,国务院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规定除文物部门外,其他部门应当立即停止收购文物,对未经文物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销售点,进行全面检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因此,70年代至80年代,北京同全国各地一样,将文物作为特殊商品由国有的文物商店独家经营,以外销为主,为国家创汇,私人不得经营,不得私下流通。1992年,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出台规定,凡1911年以前的文物和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一定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以及1949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只能由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因此,北京地区文物市场基本上归口于北京市文物商店经营,文物商店外销的文物商品,必须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机构鉴定、钤盖火漆印后才可出售。


上世纪60年代以后,古玩交易没有被政府纳入合法经营范围,民间文物流通市场的交易活动违背了《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故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对个体经营的文物摊位曾进行过严厉的冲击和取缔,均按文物部门原有规定进行查抄罚没,所以民间文物市场一直以来均在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根据1992年由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以及此后新《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各类旧货市场、古玩市场是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这些在民间文物流通市场内开设的没有文物经营资质的商铺,如果出售文物真品,则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中“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规定。设立文物商店,须具备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有5名取得中级及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并由文物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方可设立。但“古玩市场”“旧货市场”中基本是以地摊、小商铺的形式经营,无法符合上述开设文物商店相关条件,因此,以个体经营为主的民间文物市场多被视为非法。


3.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开放及管理


从商品属性来看,文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其进行买卖流通是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而从文化属性来看,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它带有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并涉及或影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尊严和荣誉,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因此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文物商品的流通进行适当限制也是必要的。而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古玩城、古董店、艺术品市场、收藏市场等古玩旧货市场,在经营过程中不免会有出售文物的行为。这些市场虽然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且呈现出多样化的收藏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未取得文物经营许可、买卖出土文物等违法违规问题。针对流散文物以及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央有关单位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如1981年10月30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请示报告》;1987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1982年5月31日公布的《北京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82年4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文物市场管理的法令,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通知》。通过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令、法规、规定和通知,对全面加强流散文物和文物流通市场的管理,实现国务院“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的方针,起到了明显作用。


文物是特殊的物,是属于国家的重要文化遗产,它不但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而且具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同时也是了解和研究其所处年代的社会面貌、生产技术和生态状况的重要载体,故显得弥足珍贵,且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为了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制止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经营、保护文物爱好者的正当权益,文物行政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开放的同时控制市场规模和数量,开展整顿规范文物市场经营秩序、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等相关工作,保证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开放和监管


1.北京地区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开放过程


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开放,促进了民间文物流通的空前活跃。北京地区的文物行政部门在文物流通与管理的工作中敢于大胆探索、创新观念,在经历了先有实践后有理论、先有市场后有法规的情况下,经过逐步地规范、完善使文物旧货市场发展到一个全新的阶段,也使得首都地区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传统工艺品交易集散地、全国最大的旧工艺品经营市场和文物流通市场。1989年,经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工商局发文批准,全国第一家文物部门监管的旧货市场,即北京市劲松旧工艺品市场建立。它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冲破了旧的束缚,获得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一些省市也相继建立类似市场,由此在全国范围内的民间文物市场开始形成。民间文物流通市场满足了社会大众对文物收藏的需求,解决了私人文物销售与交换的途径,深受群众的欢迎。它被认为是国有文物商业的补充,在文物流通中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自二十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国家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国家开始允许各地经营旧货市场,北京地区陆续出现了如劲松、琉璃厂、亮马河、朝外等比较规范的文化市场、藏品市场和以收藏品交易为主的旧货市场,参与交易者成千上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文物流通市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文物监管品市场和文物拍卖的出现,文物商店对文物独家经营的格局被打破,逐渐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9年全国古玩市场已达30多个,它们在活跃文物市场,促进文物交换,推动民间收藏和培养鉴定人才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民间文物市场已经成为文物流通领域中的重要力量,它同国有文物商业、文物拍卖组成了文物市场的三大支柱。随着形势的发展,个体购销文物的趋势还会扩大。


2.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监管


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执法监管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随着文物监管的形成和完备,新的管理规定也应时而出。如1992年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四部局合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1996年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发《关于修改〈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办法〉的通知》,1998年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对北京市文物经营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的通知》等。而对文物市场的监管,也要实行理性化、人性化执法管理模式。通常认为,文物是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而且对民间文物旧货市场的规定,是限制商家只能销售1911年以后的物品。但根据北京地区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实际情况,与其一味限制、打击,不如正确地引导、疏通。因此,文物行政部门研究确定了以规范文物旧货市场的经营行为为重点,通过疏导流通环节,纳入法制监管的“归行纳市”监管方式,对文物旧货市场实施监管。从而使文物流通环节处在文物部门的监控下,防止文物的流失,达到引导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对于实施监管的文物旧货市场,北京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首先采取了派驻相应的文物管理、鉴定人员,以及市区两级分级管理等方式实施监管。其次是加强经营者的规范管理,对市场内的合法经营户颁发《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是开展对其出售的经营户需将拟上市物品填报《文物监管范围旧货上市申报表》,由文物监管、鉴定人员依据申报表逐件予以鉴定,核准上市的监管物品钤盖“京文检”标志。


通过以上具体工作,做到人员落实、分工合作,加强了对文物监管市场的管理力度,使之向规范化经营及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文物商品流通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


1.促进我国文物流通领域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一,促进文物商品流通,活跃大众文化生活。文物是一种资源,在具有不可再生性的同时,同样具有可开发性、社会共享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通过规范管理文物商品流通市场,既明确了经营范围,促进了文物流通的进行,并引导社会力量发掘和利用文物资源;又得以释放其潜能,凸显其价值,在活跃了社会大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了商家及收藏爱好者之间藏品交换的同时,也保证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目的。


第二,能够较好地管理流散文物。流散文物是指未进入各级文物管理单位、博物馆等国家收藏部门散存于民间的那部分文物。它既包括传世文物即法律上承认合法的收藏品,也包括群众手里或一些未经国家允许收藏文物的部门所保存的文物。在这些流散文物中,既有珍贵文物,也有可用于经营销售的一般文物。通过对文物市场的规范管理、明确商户的经营范围,有利于确保经营者警惕涉及到珍贵文物的买卖;在流通中,如发现有价值的珍贵文物,也能够及时被相关单位收藏、保护,较好地管理了流散文物,实现了资源与效益的共享,这也是促进文物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促进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秩序的整顿与规范。文物商品流通市场的发展,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繁荣。然而不规范的市场是无法发展的,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规则、促进规范管理,是文物市场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北京地区的相关部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通过政策引导、环境整治、设施升级等方式,发掘出各类文物流通及旧货市场背后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规范了先前杂乱无章的市场秩序,形成了具有本地特色的收藏市场氛围。


2.为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创造了便利条件


首先,使社会大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文物旧货市场的交易活动,得到了商家和文物爱好者的广泛参与,文物的价值逐渐被社会大众所认知,进而得到重视。在此基础上,如在文物市场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鼓励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队伍中,有效地增强了群众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主动配合文化执法部门打击文物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平安、和谐的宣传氛围,无疑会起到扩大宣传的作用,其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其次,便于培养鉴定人才。由于文物商品流通市场上的买卖方式简便快捷,且各品类的文物商品相对集中,不仅使爱好者不需花费大量财力物力便能购得满意的藏品,更便于其通过在市场上的比较研究来提高自身鉴赏水平。另外,文物商品的经营、销售工作是专业性和竞争力都非常强的工作,因此作为销售文物旧货的商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参考大量专业书籍、接触大量实物。因此,文物旧货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丰富实际鉴定经验和理论修养的文物鉴定人才,为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再次,促进民间文物收藏的发展。引导并促进民间文物收藏的发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文保界的共同理念。通过大量的传世文物可知,民间收藏文物的理念,在我国由来已久,同时也为传承中华文明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通过法律规范、行政管理、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来引导和挖掘丰富的民间收藏热情和文化资源,并使之更好地为文物保护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是很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在加大力度管控文物商品流通市场内经营活动的同时,加强对文物流通的规范管理、遏制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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