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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之妻郗璿墓识是真?是假?

张雄艺术网 http://www.zxart.cn发布时间:2016-11-12 来源:澎湃新闻

摘要: 2016年7月,上海图书馆受赠入藏王羲之之妻郗璿“墓识”拓本。今从历史文献角度对《郗璿墓识》详加考辨,论证其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试探王羲之的生年、郗璿的卒年、王羲之夭折的长子、王羲之几个儿子的婚配情况等问题...


       清吴士鉴《晋书斠注·蔡谟传》:


       蔡谟,字道明,陈留考城人也。【注:《世说·方正篇》注引《蔡司徒别传》作济阳考城人。案济阳郡为济阴之误,详《地理志》注。惟《地理志》陈留郡亦无考城县,盖溯其旧望耳。】……转掌吏部,以平苏峻勋赐爵济阳男……长子邵,永嘉太守;少子系,有才学文义。【注:《世说·雅量篇》注:《中兴书》曰蔡系字子叔,司徒谟第二子,有文理。《隋志》梁有《抚军长史蔡系集》,二卷,亡。《唐志》仍著录。《南史·蔡廓传》:祖系,抚军长史。】(清吴士鉴:《晋书斠注》卷77《蔡谟传》,民国嘉业堂刻本。)


       吴氏注谓济阳郡为济阴之误,颇有疑问。史载蔡系为抚军长史,《墓识》作太宰司马,应该也是郗璿逝世时的官职。


        蔡系为当时著名正人。(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卷中之上:“支道林还东,【《高逸沙门传》曰:遁为哀帝所迎,游京邑久,心在故山,乃拂衣王都,还就岩穴。】时贤并送于征虏亭,【《丹阳记》曰:太安中征虏将军谢安立此亭,因以为名。】蔡子叔前至,坐近林公,【《中兴书》曰:蔡系字子叔,济阳人,司徒谟第二子,有文理,仕至抚军长史。】谢万石后来,坐小远。蔡暂起,谢移就其处,蔡还,见谢在焉,因合褥举谢掷地,自复坐,谢冠帻倾脱,乃徐起振衣就席,神意甚平,不觉瞋沮。坐定,谓蔡曰:‘卿奇人,殆坏我面。’蔡答曰:‘我本不为卿面作计。’其后二人俱不介意。”中华书局,2007年。第439页。)


       宋王应麟《玉海》谓皇侃疏《论语》列有蔡谟、蔡奚等人之名,此蔡奚如即蔡系,则与《郗璿墓识》所记同,当考。(宋王应麟:《玉海》卷41艺文:“《唐志》:《皇侃疏》十卷,【注:邢昺以为援引不经,词意浅陋。】《禇仲都讲疏》十卷,《贾公彦疏》十卷。《中兴书目》:梁国子助敎皇侃以《何晏集解》去取为疏十卷,又列晋卫瓘、缪播、栾肇、郭象、蔡谟、袁宏、江厚、蔡奚、李充。”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44册,第141页。)


       《郗璿墓识》:“弟昙,字重熙,散骑常侍,北中郎军司。”


       《晋书·郗鉴传》附《郗昙传》:


       昙字重煕,少赐爵东安县开国伯。司徒王导辟秘书郎,朝论以昙名臣之子,每逼以宪制。年三十始拜通直散骑侍郎,迁中书侍郎。简文帝为抚军,引为司马。寻除尙书吏部郎,拜御史中丞。时北中郎荀羡有疾,朝廷以昙为羡军司,加散骑常侍。顷之,羡征还,仍除北中郎将,都督徐兖青幽扬州之晋陵诸军事,领徐兖二州刺史,假节鎭下邳。后与贼帅傅末波等战失利,降号建威将军,寻卒,年四十二。追赠北中郎,谥曰简,子恢嗣。(唐房玄龄:《晋书》卷67《郗鉴传》附《郗昙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1805页。)


       王福权先生认为,记载郗昙时“北中郎将”缺少“将”字,是极低级脱文现象,王汝涛先生也认为少了“将”字。但上引传中“时北中郎荀羡有疾,朝廷以昙为羡军司,加散骑常侍”,荀羡为北中郎,郗昙为其军司,即北中郎军司,这一点没有错,问题是其后郗昙又被除北中郎将,两项任命的时间如何。《晋书》帝纪:“(升平二年八月)壬申,以散骑常侍郗昙为北中郎将、持节、都督徐兖青冀幽五州诸军事、徐兖二州刺史,镇下邳。”(唐房玄龄:《晋书》卷7《帝纪》,中华书局,1975年,第203页。)《郗璿墓识》记郗璿卒于升平二年四月,郗昙至八月方为北中郎将,《墓识》怎么可能记录尚未发生的事情?关于此点,王汝涛先生说:“(《墓识》)大部分入志人的官职都扣准了升平二年这个年代,如书郗昙为北中郎将军司是对的,因为下一年他就实任北中郎将了。”不过他用了“扣准”这样的字眼,似乎在暗示造假者的细密之处。


       王先生又说:郗鉴是否生四女,其长女嫁与何人,三、四两女是否即嫁与卞眕、蔡系,无其他佐证。


       9.郗氏年寿问题


       《郗璿墓识》末两行明确记载郗氏薨于升平二年四月。


       对于《墓识》的干支纪年月日方式和准确性,王福权先生提出了质疑:


       按照“郗璿墓识”的原意,笔者给郗璿的埋葬时间进行了补全,按照其相近的时间,应该是在郗璿死后第四十九天所埋葬。东晋戊午年丁巳月庚申日(5月30日,四月初七)薨,戊午年己未月庚戌日(7月19日,五月廿七)葬。五月廿八日的天干地支是辛亥,五月二十七日才是庚戌。也就是说墓识上的日期和天干地支相矛盾。历史上很少有记载了详细日期还要重复加上天干地支的,如同时的《王兴之墓志》“咸康六年十月十八日卒。以七年七月廿六日葬于丹杨建康之白石。”一般是不说日的时候才用日期的天干地支。如《张镇碑志》“太宁三年太岁在乙酉,侯年八十,薨。”而且四十九天这么长的时间却有这么多的别字和脱文,根据王兴之家族墓志的风格,东晋家族墓志应该是有专人管理撰文、书写和刊石的。那么历史上所传的“王太保家法”难道就是这样刻墓识的么?


       《郗璿墓识》最后两行中所记录的郗璿薨日为“升平二年,戊午岁,四月甲寅朔,七日庚申”,日期干支等均没有错,葬日的月份漫漶难辨,但可推算而得,查此年五月为甲申朔,六月为癸丑朔,六月二十八日为庚戌日,则郗璿的葬日为其年六月二十八日。不知道王福权先生说“应该是在郗璿死后第四十九天所埋葬”有什么依据?至于干支与数字并用纪年月日,也是古代常用的方法,如东晋《王建之墓志》,拓本中所见开首即为:“(前缺一行)年,四月癸亥朔,廿六日戊子合葬。”又刘宋《谢珫墓志》拓本中亦有:“永初二年,太岁辛酉,夏五月戊申朔,廿七日甲戌。”(陈爽:《出土墓志所见中古谱牒研究》第二章,第285页图、第292页右上图,学林出版社,2015年。)王福权先生由此而引申出的责难是没有道理的。


       但这一点还不是主要的。


       王汝涛先生说:“欲验证此碑为真为赝,关键的问题,是古代文献有没有王羲之夫人活了多少岁的记载,倘若有,记载是否可靠。”


       王先生又说:有两种南朝著作记载着郗璿活了90岁,其卒年为公元399年。其根据是《世说新语·贤媛》中的一段话:


       王尚书惠尝看王右军夫人,【注:《宋书》曰:惠字令明,琅邪人,历吏部尚书,赠太常卿。】问:“眼耳未觉恶不?”【注:《妇人集》载《谢表》曰:“妾年九十,孤骸独存,愿蒙哀矜,赐其鞠养。”】答曰:“髪白齿落,属乎形骸。至于眼耳,关于神明,那可便与人隔?”(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卷下之上,中华书局,2007年,第823页。)


       王先生说:这段记载是可信的,因为《世说新语》既记王惠去看郗璿,惠晋末宋初始为官,那时间总该是东晋末年了,郗谈及发白齿落,当然时已年老。又刘孝标注引《妇人集》载有郗璿给皇帝的《谢表》,自称年已九十,又称孤骸独存。据余嘉锡先生考证,应是指儿子王凝之死后,再没有儿子供养自己,得到朝廷的鞠养,故表示感谢。王凝之公元399年5月被孙恩所害,郗璿应是死于公元399年或其后。


       王先生又由此引申说:《郗氏墓志》来历未明,内容又多有与史书不合处,特别表出郗璿死于升平二年,只是孤证。反观 《世说新语》所记,三部书文互证:《世说》记其活到东晋晚年,《妇人集》记其年届九十,《谢表》记其孤骸独存,官家养育。当时二书一文,各自独立,作者不可能互相串通。而刘孝标注世说,引书谨严有据,一向受学者交口称道。向皇帝上谢表这种内容,无人敢于伪造的,故《郗璿墓志》不可信的成分居多,郗璿活至九十说,还无法推倒。


      王汝涛先生还在其文之结语中说,无法否定郗璿活到90岁的记载,是《郗璿墓识》最关键性的错误。


       确实,这是判断《郗璿墓识》真伪绕不开的核心问题。


       关于郗璿年届九十说,根据就是《世说新语》中的一段话。余嘉锡先生《世说新语笺疏》此处有两条注释,一条是关于王惠的:“程炎震云:‘王惠,劭之孙,导之曾孙,右军孙行也。’”说明王惠为何要去看望右军夫人。另一条是关于右军夫人的:“嘉锡按:《真诰·阐幽微篇》注云:‘逸少升平五年辛酉岁亡,年五十九。’夫人若与右军年相上下,则其九十岁当在太元十七年前后。然王凝之至隆安三年五月始为孙恩所害,夫人上此表时,若凝之犹在,则不应云孤骸独存。夫人为郗愔之姊,愔以太元九年卒,年七十二。夫人较愔仅大二三岁,则其九十岁时,正当隆安三四年间,其诸子死亡殆尽,朝廷悯凝之没于王事,故赐其母以鞠养也。”按照余先生的两种推算,太元十七年为公元393年,隆安三四年则为公元400-401年。但余先生未详考王惠其人。


      这段记载的主角是“王尚书惠”,为了弄清这个关键问题,必须查考《宋书·王惠传》:


      王惠字令明,琅邪临沂人。太保弘从祖弟也。祖劭,车骑将军,父默,左光禄大夫。


       惠幼而夷简,为叔父司徒谧所知,恬静不交游,未尝有杂事。陈郡谢瞻才辩有风气,尝与兄弟群从造惠,谈论锋起,文史间发,惠时相酬应,言清理远,瞻等惭而退。高祖闻其名,以问其从兄诞,诞曰:“惠后来秀令,鄙宗之美也。”即以为行太尉参军事、府主簿、从事中郎。世子建府,以为征虏长史,仍转中军长史。时会稽内史刘怀敬之郡,送者倾京师,惠亦造别,还过从弟球,球问:“向何所见?”惠曰:“惟觉卽时逢人耳。”常临曲水,风雨暴至,座者皆驰散,惠徐起,姿制不异常日。世子为荆州,惠长史如故,领南郡太守,不拜。


       宋国初建,当置郎中令,高祖难其人,谓傅亮曰:“今用郎中令,不可令减袁曜卿也。”既而曰:“吾得其人矣。”乃以惠居之。迁世子詹事,转尚书、吴兴太守。


       少帝即位,以蔡廓为吏部尚书,不肯拜,乃以惠代焉。惠被召卽拜。未尝接客,人有与书求官者,得辄聚置阁上,及去职,印封如初。时谈者以廓之不拜,惠之即拜,虽事异而意同也。兄鉴,颇好聚敛,广营田业,惠意甚不同,谓鉴曰:“何用田为?”鉴怒曰:“无田何由得食?”惠又曰:“亦复何用食为?”其标寄如此。元嘉三年卒,时年四十二,追赠太常,无子。(梁沈约:《宋书》卷五十八列传第十八《王惠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589页。)


        按此传,王惠当东晋末年,受到后来的刘宋高祖刘裕的赏识,任行太尉参军事府主簿、从事中郎。世子建府,以为征虏长史,仍转中军长史。至刘宋初建之时,为郎中令,迁世子詹事,转尚书、吴兴太守,少帝即位,以蔡廓为吏部尚书,不肯拜,以惠代焉。则王惠为尚书在刘宋代晋以后,少帝即位之前,即武帝永初年间(公元420-422年),当然,这是王惠任尚书最早的时间,此后也可称王惠为尚书,而时间更晚。王惠卒于元嘉三年,时年四十二,则其生卒年为公元385-426年。


       那么郗璿生于何年呢?史无明文,可由其结婚时间等来推算。关于郗鉴为女择婿的时间,考证者甚多,王汝涛先生的另一篇文章论述颇为精要,王先生根据《晋书·王羲之传》记此事:“时太尉郗鉴使门生求女婚于(王)导,导令就东厢遍观子弟。门生归,谓鉴曰:‘王氏诸少并佳,然闻信至,咸自矜持,惟一人在东床坦腹食,独若不闻。’鉴曰:‘正此佳婚邪!’访之,乃羲之也,遂以女妻之。”以及北宋初之《太平御览》所引《世说新语》文(其文较现存之诸宋刻本为优),推定上引《晋书·王羲之传》文之“时”,应为太宁元年或二年间(公元323-324年),时王羲之二十一或二十二岁。(王汝涛《王羲之亲属有关问题的考证》,《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10月,第25卷第5期。)


       有趣的是,刘茂辰先生经过仔细排比考索,得出了与王汝涛先生相同的结论,而且时间范围限定得更小:时间和事件的仔细排列,显示出只有323年十一月至324年六月一段,约八个月的时间,《晋书》没有大的事故记载,可以设想,郗鉴此时地位提高了,时局暂时稳定了,因而向王家求婚。具体说,324上半年羲之与郗璿结婚,时羲之二十一周岁。(刘茂辰:《王羲之的妻子儿孙考索》,《临沂师专学报》,1994年第一期。)


       根据王、刘二先生的考证,王羲之与郗璿结婚的时间在公元323-324年,其时如郗璿16岁,则约生于公元308-309年(其弟郗愔生于公元313年,与此亦大体相合),至王惠看望王右军夫人的“宋国初”(公元420-422年)已过去一百十几年矣,则“王尚书惠”所看望的“王右军夫人”如果是郗夫人,就不应该只有上述《世说新语》记载中的九十岁,而是一百十岁以上了,两者并不相合。


       再者,上文已推定王惠卒于元嘉三年,时年四十二岁,其生卒年为公元385-426年,而按照上述余嘉锡先生考证的王尚书看望右军夫人的时间,太元十七年王惠年仅九岁,隆安三四年王惠也只有十六七岁,怎么可能以尚书身份去看望那位王右军夫人呢?


       《世说新语》记录的刘宋初王尚书惠所看望的“右军夫人”不是郗氏,这一点已经可以肯定。与此相关的还有两个问题,一是郗氏究竟死于何时?二是王羲之是否有其他夫人?


       其实,郗夫人的卒年在王羲之本人的书帖中也并非无线索可寻。


        以“十七日先书”帖的“十七”二字命名,包含有二十八帖的《十七帖》是传世王羲之草书的代表作。据宋黄伯思云:自昔相传,《十七帖》乃逸少与蜀太守者,未必尽然,然其中间蜀事为多,是亦应皆与周益州书也。(明张溥:《汉魏六朝一百三家集》卷58晋王羲之集,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13册,第611页。)周益州即周抚,生年不详,较王羲之年长十岁,卒于公元365年(前述王羲之卒于公元361年)。据研究,王羲之给周抚的尺牍,主要写于其晚年称病弃官之后,约永和十一年(公元355年)至升平五年(公元361年)。(吴永斌:《王羲之尺牍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清代著名学者、书法家、书学理论家包世臣著有《十七帖疏证》,(清包世臣《艺舟双楫》卷六论书二,清道光安吴四种本。)认为其中有十九帖是写给周抚的,并对这十九帖作了疏证、归并和系年,对我们今天了解王羲之致周益州书的丰富内涵有很大帮助。


        包氏以为:


        《十七帖》中的“十七日先书”、“计与足下别”、“诸从并数有问”、“去夏得足下致邛竹杖”、“知有汉时讲堂”五帖应为一书,“先谢远惠,次杂问蜀事,末附致朱书。系由护军出守会稽后作”。


         “得足下旃罽胡桃药二种”、“吾服食久”、“天鼠膏”三帖为一书。


         “虞安吉者”帖云“远及”,当与抚也;“来禽”至“大惠也”,前列果名,乃索其子,定是一帖。前人有谓此帖为与桓宣武者,宣武以永和三年灭蜀,右军以十一年去官,帖云“今在田里”,是去官后语,宣武未再至蜀,何能与宣武邪?


       “旦夕都邑动静清和”一帖,为升平一年书。


        请注意,包氏至此系年已至升平一年,以下为“省别”帖:


        省别具足下小大问为慰,多分张念。足下悬情武昌,诸子亦多远宦,足下兼怀并数问不?老妇顷疾笃救命,恒忧虑。余粗平安。知足下情至。


        包氏考此帖云:“陶侃士行,以咸和四年平苏峻后,由江陵移镇巴陵,五年斩郭默,加督江州,复移镇武昌,九年辞镇归国,登舟而卒。属吏画其像于武昌西门,故称之。士行十七子,九子旧史有名,抚妹为士行子妇。老妇,右军称妻也。”


       帖中的“老妇”为羲之对夫人的称呼,羲之谓“疾笃救命,恒忧虑”,说明郗氏病重,似已难救。包氏将此帖置于升平一年之后,此帖以下,尚有“足下今年政七十耶”和“吾有七儿一女”两帖,包氏均定为升平五年。包氏的考证和系年是可信的,他将王羲之说“老妇顷疾笃救命,恒忧虑”的那一帖系于升平一年之后,升平五年之前,已足与《郗璿墓识》所记郗氏卒于升平二年(公元358年)互证,如说那次郗氏病重不治,也是没有错的。王羲之一生书写了大量书信,可惜大多没有留下来,但一鳞半爪,亦大体可以弄清问题了。


       郗氏卒于升平中,此点出土文物、传世文献已可互证。王惠生于公元385年,即东晋太元十年,与郗氏并无交集。但目前也没有证据否定《世说新语》所记“王尚书惠看王右军夫人”一事,则只能作另一种解释,即其时有王羲之的另一位夫人在世,年已90,这位夫人应生于公元330年左右,小于王羲之30岁。有两条材料可为此提供线索。


       一为《世说新语·贤媛》在上述“王尚书惠看王右军夫人”之前相隔数条有一段记事说:


         王右军郗夫人谓二弟司空、中郎曰:【注:司空,愔,已见。郗昙别传曰:“昙字重熙,鉴少子,性韵方质,和正沈简,累迁丹阳尹,北中郞将,徐兖二州刺史。”】“王家见二谢倾筐倒,【注:二谢,安、万。】见汝辈来平平尔。汝可无烦复往。”(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卷下之上,中华书局,2007年,第819页。)


       这段记事很明确,是郗璿对两个弟弟说的话。《世说新语》中相隔不远的记事,一曰“王右军郗夫人”,当然是郗璿,一曰“王右军夫人”,则应该理解为另一人。


       又,被包世臣定为《十七帖》中致周抚的最后一帖云:


       吾有七儿一女,皆同生,婚娶以毕,惟一小者尚未婚耳。过此一婚,便得至彼。今内外孙有十六人,足慰目前。足下情至委曲。故具示。


       有人就“七儿一女皆同生”推论,说羲之没有纳妾,这表明夫妇情爱的专一,在纳妾成风的东晋时代,颇为罕见。(刘茂辰:《王羲之的妻子儿孙考索》,《临沂师专学报》,1994年第一期。)但我不这样理解。按照包世臣的考证,这封信是在王羲之近60岁时写的,其时除了他最小的儿子王献之以外,婚娶已毕。请注意“皆同生”这三个字,同生就是一母所生,这时候郗氏已经去世,在王羲之的交游圈中,对于王羲之有没有纳妾或续弦,应该是清楚的,如果王羲之只有一位已经去世的郗夫人,他就没有必要说他的七子一女“皆同生”了,因为这是毫无疑义的,所以他强调自己的孩子乃一母所生,一方面是在怀念郗氏,另一方面也说明他在这时候还有另外的夫人,即上述《世说新语》中记载的那位90岁仍在世的“王右军夫人”。


       王羲之是否有另一位夫人,仅凭上述两条材料尚不能作定论。


       但可以肯定的是,王尚书惠所看望的肯定不是郗夫人,凭借《世说新语》王惠看望90岁的右军夫人的记事,是不能否定《郗璿墓识》所记录的郗璿卒于升平二年的。


       这个最大的疑问解决了。


       由以上考辨可以得出结论:《郗璿墓识》从其外在形态和行文体例来说,是符合当时的惯例的,是一种谱牒式的墓志;从其内容来说,大多可与传世文献相印证,或从传世文献中找到线索,也有传世文献无载的不少材料,在其真实性得到证实的条件下,如王羲之的生年、郗璿的卒年、王羲之曾有一个夭折的长子、王羲之几个儿子的婚配情况等等,都将成为研究王羲之的十分珍贵的新材料。到目前为止所能见及的对此碑的真实性的质疑,基本上得到了合理的解释,特别是《世说新语》所载王尚书惠在刘宋初看望九十岁的“王右军夫人”与此碑所载郗氏卒于东晋升平二年这一矛盾,以及将江虨写如“江霖”等所谓“低级错误”,都已通过详细考证得到解决。


        正如张笑荣先生所说,《郗璿墓志》的发现,将以最具有说服力的实物佐证,为人们解开重重历史迷雾,从而推动有关王羲之生平事迹、中国书法艺术的源头及其流变、晋代的婚姻、殡葬风俗制度等等的学术研究。(作者系上师大兼职教授、上海人民出版社编审、上海历史学会副会长、《辞海》副主编。发表有删节)


(责任编辑: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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